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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召开“以案促稳”百日宣传教育活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增强医疗卫生组织从业人员及广大群众的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工作安排,8月10日起,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组织召开“以案促稳”百日宣传教育活动。
青岛市中医医院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要求,紧紧围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非宣传主题,准确、通俗揭示非法金融活动的一般性风险特征,有助于以案促稳、以案促保、以案促治,建立健全卫生健康领域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彰显党和政府果断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定决心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使“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利保本是陷阱”“你惦记别人的高息,别人盯着你的本金”理念深入人心。
一.以投资黄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罗某华系某丰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某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华为扩大公司规模以及竞标项目工程,顺利获得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以本人及其妻子周某庆、某丰公司的名义借款,自2013年至2015年10月案发共计借款5807.84万元。2013年12月13日,罗某华授意其子罗某创建陕西某华信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罗某为负责人,该公司以投资黄金为名义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2014年7月,为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更名为陕西某源盛黄金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为避开“投资公司”这个敏感名称,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汉中某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某源盛世公司共吸收公众资金5002.3万元。
   后经审理,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华、罗某、周某庆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严某等七人明知某源盛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持续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判决罗某华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
   警示: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
   近年来,黄金理财产品在投资理财领域热度居高不下,同时黄金理财领域也成了非法集资骗局的频发之地。在本案中,非法集资人顺利获得向群众分发投资宣传彩页、聘任讲师宣传黄金投资的优势及好处、顺利获得公司员工自己的人际圈向亲戚朋友宣传讲解投资、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并要求或以高息诱导投资者将认购的黄金产品留存在公司不带走,公司根据集资人投资数额的多少、投资时间的长短按照相应比例按月给付利息。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披着“黄金理财”的光鲜外衣,其主要从事的却并不是黄金产品交易活动,而是以此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者在支付资金后并未实际占有黄金产品,而是受高息回报诱导将其留在非法集资人处,只得到了非法集资人为其出具的理财合同等“纸上黄金”,其财产利益难以保障。广大投资者需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顺利获得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二.以养老投资为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2021年6月,大连商人孙峰找到吕某,邀请其担任新创建的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吕某欣然接受,并借此身份迅速布局“养老产业”。2022年6月,吕某创建某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下称“某盘锦分公司”),自任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公司装修豪华,门口赫然挂着“普惠养老,健康投资”的标语,吸引周边中老年群体驻足。
   吕某深谙目标人群心理。他亲自设计“投资套餐”:客户只需签订《会员入会协议书》,投资3000元至数万元不等,即可享受“三重福利”——每月固定返利(年化收益高达30%),免费参与“夕阳红”旅游团(曾组织客户赴沟帮子、海城游玩),以及“优先入住高端养老院”的承诺。
   为增强可信度,吕某在宣讲会上大肆吹嘘:“我在美国当过教授,名下还有矿山!投资的钱全用来建医院,绝对稳赚不赔!”业务员则负责现场演示“返利计算表”,用红笔圈出“本金保障”字样。短短两个月,某盘锦分公司顺利获得发放传单、举办答谢宴等方式,吸引72名中老年人签约投资。然而,这些资金从未流向医院建设——吕某用个人银行卡收取钱款,一部分用于支付员工提成(业务员每拉一单提成10%),另一部分填补运营窟窿,剩余资金则用于组织客户聚餐、发放“感恩红包”,制造“繁荣假象”。
   2022年8月,多名客户发现返利中断,要求退资。吕某先是拖延称“系统升级”,后彻底失联。经审计,吕某共非法吸收资金90.29万元,72名报案人损失75.29万元。
   2022年8月25日,盘锦市兴隆台区经侦支队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吕某立案侦查。2023年10月9日,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72名集资参与人。
   警示:警惕披着“养老”外衣的精准围猎
   要警惕披着“养老”外衣的精准围猎。犯罪分子利用中老年人对健康养老的需求,虚构医疗、养老项目,顺利获得“情感营销+小利诱惑”逐步渗透,甚至伪造海外经历提升可信度。
   要远离资金池运作的致命陷阱。涉案资金未专款专用,而是拆东墙补西墙。看似稳定的返利实为“新人填旧人”,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人血本无归。
   不要相信“非金融主体”的高息承诺。养老企业无吸收存款资质,所谓“保本高收益”均属违法。投资前务必查验企业金融牌照,勿被“免费福利”蒙蔽双眼。
三.以影视众筹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年来,影视众筹悄然兴起,众筹参与人一般根据票房分红获利,并且自负盈亏。面对日益火爆的国内电影市场,汤某某也想参与电影众筹分一勺羹。2021年10月,汤某某得知某影视公司正在众筹拍摄电影,遂向该公司争取1500万元的电影众筹额度,约定在6个月内筹齐资金,即可获取10%的票房分红。汤某某随即顺利获得线下讲座、沙龙会等方式,许诺定期给予高额返利,吸收各地不特定群众投资资金400余万元。后因没有按期筹齐资金,电影未能开拍,汤某某累计支付投资人利息180万元,剩余资金被其挪用,无法及时偿还。
   检察机关经审查,汤某某以电影众筹的名义,采取定期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汤某某提起公诉。汤某某在案发后退赔所有投资人损失,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警示:影视众筹投资专业性强应理性参与
   影视众筹投资专业性强,回报周期长,具有一定风险。要警惕以影视众筹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定期高额返利的行为实为非法集资,是各类打着影视众筹旗号的骗局。
   检察机关提醒,投资者要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领域,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投资,分清投资回报是票房分红还是定期返利。谨防影视投资“梦”破碎,票房分红成“泡影”。
四.以体检中心为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家住湖南株洲的退休人员李先生因身体不适,经邻居老张推荐,前往一家新开业且宣称可免费做全面体检的体检中心。到了体检中心,李先生看到其布置专业,工作人员着装统一,看起来和医院别无二致,顺利完成免费体检后,他对体检中心印象颇佳,并与业务员小王建立了联系。此后,小王频繁邀请李先生参加体检中心的免费讲座,讲座由所谓的专家教授、主任医师讲解健康知识,每次参加还能取得纸巾、鸡蛋等小礼品。
   一次讲座后,小王向李先生介绍,体检中心准备扩大规模,邀请他投资入股获取分红利息,承诺年息可达9%。面对高额回报,李先生并未立刻答应,业务员也未强行推销。当李先生因病住院时,小王专程前往探望,这份“热情”打动了李先生。加之得知邻居老张也进行了投资,李先生瞒着家人,在一年多时间里陆续投资20余万元。起初几个月,利息按时到账,但五六个月后,利息发放中断。李先生询问小王,得到的答复是体检中心正在扩大规模重整,承诺下月补发。然而到了下个月,李先生依旧未收到利息,询问老张后得知,老张也已两个多月未收到利息。当两人前往体检中心时,发现那里早已人去楼空,李先生这才意识到被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年,在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统一指挥调度下,包括刘某在内的六名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警方调查发现,这家体检中心最初老板是严某,其经营状况入不敷出。而大股东刘某名下还有一家健康产业公司,两人合谋以免费体检为诱饵,长期对潜在投资人关怀备至,获取信任后,以扩大体检项目规模为幌子,顺利获得夸大宣传误导投资人。他们承诺保本保息和高额年化收益率,并用后来投资者的本金支付前期投资者利息,制造盈利假象,诱使更多人投资。进一步调查显示,刘某团伙此前就已顺利获得注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这些公司均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的资质,随着资金链紧张,他们不断变换公司和项目持续行骗。截至嫌疑人落网,参与投资的老百姓达800多人,涉及资金超2亿元。
   2021年11月,株洲市河塘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主犯刘某等人现在仍在服刑。
   警示:以老年人为目标的非法集资往往先迎合心理需求
   以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往往先培养老年人的信任,比如嘘寒问暖、送礼物、逢年过节上门做家务、拜干爹干娘等等,顺利获得各种照顾老人的方式,逐渐取得老年人信任,然后开始潜移默化宣传产品,老年人难以察觉。
   打着投资文旅产业旗号和以乡村振兴为名的虚假农业项目非法集资也需要警惕。部分老人退休了,手上有一点退休金,子女又不在身边,有出门游玩去体验养老生活的心理需求。嫌疑人针对老年人的心理需求,诱导老年人办理旅行社会员卡,再顺利获得精心编织的话术,以响应国家的乡村振兴政策、投资前景广阔为噱头,哄骗老年人投资旅游基地或者养殖基地、农产品基地。在此提醒广大老年人,凡是承诺高回报、返本付息的投资项目,都需谨慎对待,切勿被眼前的利益迷惑,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五.网络平台集资诈骗案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奇从他人处购买了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准备进行集资诈骗活动。2019年6月,彭某奇委托他人研发制作了某系统上线运营,并邀约被告人戴某桥等人加入某科技公司。某系统平台以价格虚高的商品寄售模式为幌子,采取诱骗的方式吸引会员投资,并主要顺利获得“以新还旧”的方式对会员进行返利。彭某奇系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及经营平台的全面管理。戴某桥负责公司平台市场推广、会员管理等业务。
   某平台以微信群宣传为主要推广方式。为吸引更多的人到某平台投资,彭某奇安排戴某桥等人顺利获得刷单、展示虚假投资获利数据、抽取佣金等方式进行诱骗。2019年11月,因会员人数众多,为规避因无法返利导致平台崩盘的风险,彭某奇顺利获得戴某桥持续联系被告人赵某,商定彭某奇以600万元的价格将某科技公司及经营的某平台移交给赵某,并安排戴某桥等人协助赵某运营并培训新员工。为防止会员抽资离场,彭某奇、戴某桥并未将某科技公司及平台转让事宜通知会员。2019年11月21日,赵某接手某科技公司后继续运营某平台。后赵某陆续从某科技公司骗取的会员资金中支取600万元顺利获得戴某桥等人交给彭某奇。
   经审计,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资参与人实际被骗资金1.5余亿元。某科技公司支付宝账户共计向彭某奇、戴某桥等56名人员净转账共计8000余万元,其余资金用于某科技公司及平台采购商品、支付日常费用等。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20日,集资参与人实际被骗资金9087.95万元。经鉴定,某平台网站数据库中会员总数57122人。经查,彭某奇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资金1000余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使用和消费。赵某使用某科技公司及平台涉案资金500余万元主要用于其个人使用和消费。2020年1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抓获。同年1月14日,将被告人赵某抓获。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冻结、扣押了相关涉案财产。
   那么彭某奇、戴某桥作为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的负责人,为逃避后期无法返利的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奇、戴某桥、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网络平台商品寄售模式诱骗不特定人员进行投资,并采用“以新还旧”的方式进行返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彭某奇、戴某桥将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中止,其前期所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不断处于持续状态,二人单方面退出并不意味着犯罪终了,与接手人赵某形成承继的共犯,二人应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自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月20日)所产生的集资诈骗数额1.5余亿元承担刑事责任。赵某以其接手涉案公司及平台为始,承担集资诈骗刑事责任。对彭某奇、戴某桥及各自辩护人提出二人不应对涉案平台转手赵某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戴某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在案扣押、冻结款项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物品等变价后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三被告人继续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对扣押的三被告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此后,彭某奇、戴某桥、赵某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转手运营不等于犯罪终了
   随着信息时代和网络技术的开展,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花样百出。与传统集资诈骗模式比,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使得集资诈骗网络平台突破了物理地域上的界限,涉案平台一旦线上运营,受害者众多,分布面广,犯罪破坏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另一方面,网络集资诈骗使得犯罪人逃避打击的便利性增强,违法成本降低。本案中,彭某奇等人顺利获得商品寄售模式召开网络集资诈骗平台,短短6个多月的时间,涉及集资参与人数达5万余人,集资诈骗金额达1.5余亿元,网络集资诈骗的特点在本案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彭某奇、戴某桥二人犯罪数额的认定,涉及如何看待其将某系统平台转手赵某的行为性质,即二人是否对平台转手后的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公诉机关第一次起诉指控彭某奇、戴某桥的犯罪金额是以涉案平台转手赵某时为截止计算时间的。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如果简单地以集资诈骗平台发起人“转手”他人时间点为截止时间,认定发起人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因多数集资参与人前期往往存在返利甚至盈利现象,导致存在集资诈骗数额较少或者无法计算的问题,如此便明显放纵了犯罪,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背了公众朴素的公平正义感。基于此,审理期间,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发现,在案证据能够从客观和主观证明彭某奇、戴某桥与赵某接手涉案平台后形成共同犯罪的事实,并就该问题及相关事实证据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书面通知由其决定是否变更起诉。后公诉机关变更起诉指控这两位被告人对某平台整个运营期间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该变更指控符合客观事实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要求,得到审理法院的支持。
   顺利获得本案的审理,总结相关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特殊性如下:一是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运营后,只要有“以新还旧”返利存在,集资诈骗犯罪行为就已经既遂,故转手平台行为本身不符合中止所要求的“在犯罪过程中”的时间要件,也就不存在犯罪中止的理论可能。二是根据网络集资诈骗的特点,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设立运营后,只要处于未关闭状态,由于网络的传播性强,就会不断有集资参与人被骗入局,集资诈骗犯罪结果就会处于持续状态,因此,网络集资诈骗行为属于事实上的继续犯,转手他人继续运营的行为不等于犯罪终了。三是根据刑法理论,对于继续犯,在犯罪既遂后犯罪结果处于持续状态中,仍然有与他人形成共犯的可能。负责人为逃避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他人继续运营,其与平台接手者形成承继的共犯,应对整个平台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综上,网络集资诈骗平台负责人为逃避风险,将涉案平台转手他人继续运营的行为不等于犯罪终了,亦不是犯罪中止,其与平台接手者形成承继的共犯,应对整个平台涉案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六.以讲课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5月,曲某创建齐齐哈尔某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甲壳素投资”“小家电投资”“广告牌项目”。曲某在未取得金融组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0元购”“会员返利送积分”等名义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并顺利获得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公众召开非法集资活动,共计吸收119名投资人的投资共计772.15万元人民币,造成损失372.59万元。
   在破获曲某集资诈骗案件过程中发现,张某为该公司某地区总监(讲师),任职期间负责该地区的推介会宣讲及员工培训工作。张某顺利获得对店长和店员的业务培训传达曲某对销售产品的规定及创收业绩方法,顺利获得推介会的方式向集资参与人宣传投资的合法性及投资高回报的情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和罪名,张某有异议,辩称其只是讲师,没有参与经营,不参与财务和方案设计,其只是整个销售流程中的一员,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其并没有和会员进行签单,没有得到提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齐齐哈尔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吸收资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而张某任该公司总监,顺利获得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创建。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非法所得3万元予以追缴。
   警示:“讲师”也会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
   本案件中,张某以讲师身份在某公司活动中以销售商品为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明知其宣传内容存在风险,为了获利仍然帮助曲某大力宣传,客观上由于其帮助传达了曲某的意图和精神,让投资人深信投资的可靠性,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最终成为非法集资的“帮凶”,构成共同犯罪。所以,如果明知公司业务是非法集资行为还要继续讲课的“讲师”需要注意了:“讲师”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七.以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创建XX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众筹开发老年人网络社交平台——“XX联盟”手机应用软件为由,约定8%-14%年化收益率并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特别是爱好广场舞的老年人公开宣传。为吸引老年人投资,刘某某等人在“XX联盟”手机应用软件推出聊天交友、舞蹈教学、舞场定位、活动报名、积分换购、推荐抽奖等对老年广场舞爱好者具有吸引力的功能,拉拢老年人下载注册。同时,在线下顺利获得发放统一服装、组织广场舞比赛、申请万人同舞“吉尼斯”世界纪录、组织用户旅游考察等方式进行宣传,吸引老年人关注。为拓展吸收资金渠道,刘某某等人吸纳原有社区广场舞队加入“XX联盟”,将部分广场舞组织者、教学者开展为业务员吸收资金。为解决老年人线上签合同、转账操作不熟练等问题并规避监管,业务员均在线下与老年投资者签合同收取资金。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向12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7亿余元。上述资金被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本息、向业务员发放提成、投入“XX联盟”应用软件运营以及其他经营项目,给集资参与人造成本金损失3.3亿余元。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某某等2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王某华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
【风险提示】
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和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开展,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银发族”与“互联网”“金融圈”的交集不断扩大。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网络风险意识不高、互联网运用不熟练等特点,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兴趣爱好设计兼具交友、投资等功能的应用软件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这类犯罪以老年人的兴趣爱好为引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再顺利获得身边人身边事打消老年人警惕心理,极易使老年人陷入骗局。
温馨提示:任何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回报为幌子吸收资金的行为,都是非法金融活动。要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八.以设立拼购AP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年9月,某地公安机关对某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经查自2020年以来,向某松先后创建两家链接生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运营了专属线上App,设立拼购模块,顺利获得广告、网站宣传及会员推广等方式吸引大量会员注册。会员在平台购买商品后取得“拼购”资格,每19名会员为一组,其中仅1名会员能拼中商品,未拼中者可取得平台返利,连同本金返还至平台账户,拼中者的钱则被冻结在平台账户里,须陆续在拼中10次后顺利获得购买平台商品解冻钱款并返还。“该App涉及集资参与人数1172人,非法吸收资金9.31亿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对向某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判决,对向某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百万元。
【典型意义】
“拼购模式”犯罪活动依托于网络,受众对象范围广,顺利获得宣传使用户认为时间短、投入少、收益高,“稳赚不赔”,成为部分不法电商平台常用的引流噱头,相较以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手法,具有传播面广、诱惑性大、形式新颖等特点,广大市民切莫贪图小利,此模式可能衍生非法集资行为,应小心被“收割”。
九.银行职员非法集资诈骗案
王某的亲戚黄某在银行工作,经常劝王某帮她拉存款完任务,利息是银行正常利息的两到三倍,还可以再给王某好处返点。王某禁不住诱惑,在黄某的指导下将50万直接转账给黄某个人,并游说多名朋友将钱顺利获得同样的方式转给黄某。2022年下半年,王某因儿子购房找黄某要“取款”,但黄某以银行存款要年底完成任务时才能“解封动用”为由拒绝为其取款,待2023年又以“因误会被暂时查封”、“完成季度任务”等理由拒绝归还王某款项。王某多次讨要未果后,到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侦查,黄某以帮助其完成存款任务可取得高利息为由,吸收多名群众资金过千万元,资金并未存入银行,而是被黄某用于炒房和个人挥霍。黄某已因集资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警示】
去银行存款一定不要轻信银行员工的个人承诺,办理业务一定要本人亲自去正规银行网点办理,开设的账户一定要是本人账户,密码和银行卡或其他存款凭证一定要妥善保管。
十.打着政府旗号非法集资案
2016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注册创建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对外宣称自己与上层领导有关系,投资到某商贸有限公司可以赚取政府养殖补贴,到期返还本金并按照投资数额2%的比例返还补贴,本金和补贴没有任何风险。赵某某顺利获得发放宣传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后将集资款部分用于支付到期的本金、补贴、偿还个人借款等。因无力兑付到期集资款,赵某某又注册创建某养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继续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虚假宣传养殖补贴项目,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至案发前,赵某某非法集资3.5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2588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宣判后,赵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涉农、房地产、新能源等项目领域,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打着“项目投资”“入股分红”等旗号,以高利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本案中,被告人顺利获得注册空壳公司,打着政府旗号,采用虚构政府养殖项目补贴等手段,向投资者承诺高额补贴,让投资者误以为项目可靠、回报有保障,以此吸引投资者参与,导致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这类犯罪行为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欺骗性,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投资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顺利获得正规渠道尤其是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判断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和欺骗。
十一.以后买虚拟币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赵某某系山东某公司总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顺利获得其本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杨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授课,宣传公司研发的“MCKA”魔咖APP,承诺保本付高息,让集资参与人将资金转账至火币网注册的账户内,而后顺利获得火币网购买虚拟币“USDT”,再将购买的虚拟币转账至“MCKA”魔咖APP注册的账户内形成资金池,从而控制集资参与人的资金。经审计,110名集资参与人投入金额1888.94万元,造成经济损失1263.1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杨某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二十万元至六万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虚拟币、区块链、大数据等比较火热的概念,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其往往利用虚拟货币实施洗钱、赌博、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利用集资参与人急于获利的心理,以虚拟货币为噱头,顺利获得讲课等方式,许以高额回报,诱使集资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致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投资者需警惕此类新型非法集资,选择正规金融组织发行的理财产品,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财观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应持续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十二.以网络众筹方式非法集资案
自2016年8月起,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公司没有真实车辆交易的情况下,仍顺利获得网络汽车众筹平台、QQ群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虚假的汽车众筹项目等信息,采取承诺高额还本付息等手段,骗取集资参与人信任,诱使集资参与人向网站的汽车众筹等项目投资。后孙某某、张某某将大部分集资款项用于返还高额利息等。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670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3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开展,除传统的线下非法集资案件外,利用网站、APP等线上非法集资的案件呈高发趋势,犯罪分子捏造所谓的众筹项目、投资项目,欺骗集资参与人投资,影响范围更广,集资参与人遍布全国各地。本案是犯罪分子利用“汽车众筹”项目进行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站、QQ群进行推广、宣传,招揽投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汽车众筹项目,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在对“汽车众筹”等网络众筹项目进行投资时要认真核查众筹发起人的身份信息、公司注册信息等,并向涉及众筹项目的公司核查众筹标的的真实性、众筹项目的依据、是否具有返利条件等,谨防盲目投资导致血本无归。
十三.以私募基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5年7月,被告人沈某某注册创建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取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沈某某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以该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以为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设立私募基金产品,顺利获得业务员宣传推荐、召开产品说明会等公开宣传途径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承诺给予7%至12%不等的固定年化收益,到期后返本付息,向社会招揽投资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等方式非法集资。经审计,沈某某向617人非法集资共计1.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9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日益富足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部分不法分子在传统集资手段之外,利用新生事物,冠以众筹平台、互联网金融等名义,或涉及私募基金、P2P网络借贷等领域,冠冕堂皇地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以“私募基金”为噱头对外宣传,虚构“基金”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顺利获得本案,人民法院提示广大投资者,可以着重从辨识被告人是否假借私募基金的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实,是否承诺或变相承诺高额利润,是否违规扩大私募范围、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等角度,辨别看穿被告人的各种“伪装”,认清其非法集资的本质。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打着金融产品幌子实施非法集资行为的严厉惩治,具有典型意义。
十四.以农业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某农业科技公司开发了一款APP,宣称自己有占地过万亩的大型农场,用户可以在APP上“云种菜”,缴费种菜后除了可以收到该公司定期配送的蔬菜外,还可以根据缴费多少定期收到“种菜收益”,折合年化收益率约10%。该APP运营两年后,出现账户无法提现,多名投资群众赴公司办公地及农场所在地反映情况,发现公司已关门,所谓农场租赁期只有两年,面积及所种植蔬菜情况与其宣传皆出入很大。
经公安侦查,该公司以农业种植为名吸收公众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相关人员均被判处刑罚。
【案件警示】
近年来以畜牧养殖、种植、绿色旅游等农业项目为名召开非法集资的行为有所抬头,形式上既有顺利获得“云种菜”、“云养殖”等方式集资,也有线下宣传养殖项目、绿色旅游项目的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避不开“非法性”和“利诱性”两大特性。非法性即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包括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和证监会)批准,利诱可以是多种形式,有直接的“理财收益”,有艺术品、贵金属、房产车位等“增值收益”,还有“投资项目收益”、“炒汇收益”、“共享物品收益”等等。
十五.以股权转让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5年,安徽R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马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马某与蔡某杰、陈某敏等人商议,以正在筹备A股上市为名寻找投资者。在未经证券部门批准且不具备证券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蔡某杰控制的股权投资公司与R公司签订了 《投资顾问协议》,约定以每股7.8元价格对外转让R公司股票,其中R公司实际每股取得3.4元,其他4.4元由股权投资公司占有。后股权投资公司找到宣传团队策划推广R公司股票。宣传团队向投资者讲授炒股技巧,夸大宣传并预测R公司股票在A股上市的可能,鼓动投资者大量买入该公司股票,承诺三年内R公司将在主板上市并实现“翻番式”收益,如果上市失败或不能如期上市则以10%年利率进行回购。在未实际转让R公司股权的前提下,马某与投资者签订所谓的“股权转让”“股权代持”协议,截至案发,未兑付数额共计1亿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敏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广大投资者要高度警惕这种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骗局,抵制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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